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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6不锈钢方通在生产时钢胚材料应为镇静钢,应按以下的一种或数种方法炼制:平炉法、氧气顶吹转炉法或是电炉法。一次溶炼可以和单独的脱气或精炼相结合,也可以接着用电渣重熔或真空电弧重熔进行二次熔炼。若进行二次熔炼,炉次的定义为所有一次熔炼同一炉号的重熔锭。钢胚可以在钢锭模中浇注或者是连铸,当不同类别的钢接连地连铸时,则要求对过渡部分材料加识别标记。316不锈钢方通厂应采用任何能区分钢种类别的可靠方法除去过渡部分的材料。
DN40及以下的316不锈钢方通可采用热精整或冷拔法制造,除非另有规定,DN50及以上316不锈钢方通应热精整供货。当买方和钢厂双方同意时,也可以冷拔供货。热精整316不锈钢方通不必热处理;冷拔316不锈钢方通应在最后一道冷拔工序后在大于等于650℃温度下进行热处理。按本标准供应的材料,除在这里另有规定外,应符合A530/530M标准最新版本中的有关要求。
316不锈钢方通钢厂应对每一炉次钢进行熔炼分析,以确定第7节规定的各元素的百分含量。若采用第5.1条规定的二次溶炼工艺,则熔炼分析数据应取自每个一次熔炼炉次的一个重熔锭或其制品。 这样定出的化学成分,或由316不锈钢方通厂做成品分析定出的化学成分均应与第7节中规定的要求相符合;若316不锈钢方通厂并未炼钢则还应向买方或其代表报告。根据买方要求,钢厂应每批取两根交货管进行分析。该项分析结果应向买方或其代表报告,并应与第7节中规定的要求相符合。若按标准规定的试验中有一根316不锈钢方通的分析结果与第7节中规定的成分要求不符,则应自同批316不锈钢方通中再取原来试验钢管数的二倍进行分析,其中每根管均应与规定的要求相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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